晶电于本案中主张的三件专利,美国专利第7,560,738号(’738专利),发明名称「具有黏结层之发光二极体阵列」;美国专利第8,492,780号(’780专利),发明名称「发光装置及其制造方法」;美国专利第6,346,771号(’771专利),发明名称「高功率LED灯」。
法院在决定中特别支持陪审团的裁定,亦即,由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制造的Lowe’s LED灯丝灯泡侵害了晶电在本案就’738专利、’780专利及’771专利所主张的权利,也确认上述三篇专利请求项的有效性。
晶电每年投入数百万美元于LED技术的研究开发,已获证及申请中的专利合计超过4500件,形成了世界一流的专利组合。这些投资奠定了LED照明的技术基础,包括本案中的LED灯丝灯泡,使消费者得以享受世界级的LED相关产品。创新对公司的技术开发极其重要,必须得到大家的重视,才能不断地推动公司的技术创新。晶电对法院审理结果感到满意,并会持续对未经晶电授权使用晶电技术的人採取法律行动,以保护客户、策略伙伴及股东的权益。
晶电由Wilson Sonsini Goodrich & Rosati, P.C.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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