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德翔台北轮」在新北市石门外海搁浅断成两截,金山区渔会主张重油污染海域影响渔民渔获,替渔民讨公道提告求偿1.7亿,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德翔海运须赔偿1亿6253万多元,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改认定,渔会不能证明受有渔业损害,逆转改判免赔。可上诉。
金山渔会提起民事诉讼指控,2016年3月10日德翔海运所属的「德翔台北轮」,从基隆港航向台中港途中,行经石门外海时发生机械故障失去动力,在新北市石门区离岸触礁,当天轮船的润滑油已外泄污染附近海域,同年月24日船身断裂又造成重油大量外泄。
渔会指出,德翔海运没有提出具体应变措施防止油污扩散,根据海洋大学的调查报告及渔业署渔业统计结果显示,该次漏油事件对海域渔业资源产生继续性及扩散性的破坏,导致渔会会员渔业作业的资源减少,德翔海运须赔偿渔民1年的损失。
台北地院佐以海洋大学的调查报告,德翔海运船舶污染造成渔民的渔获损失,经计算损失金额后,判决得赔偿金山区渔会1.6亿多元,德翔海运提上诉后,案件出现大逆转。
高院认为,德翔海运确有造成海洋污染,但除了177位渔船所有人及因渔船、渔网具遭污染提求偿者外,金山区渔会不能证明其余近9000位提告的人在事故发生前、后有从事渔业活动之事实,且依资料统计鱼货产值在2015年至2017数量增加,价值也无减少,不能证明渔民受有渔业损害。
高院指出,渔业损害为纯粹经济上损失,非民法保护之客体,渔民也无法定权利遭受侵害,金山区渔会不能证明事故受有渔业损害,与侵权行为之要件不符,请求损害赔偿无理由,判决驳回、德翔海运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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