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遭他人对中1000万!云林有王姓男子因在苗栗某超商购买饮料,将其开出的发票带回家后,不料,被弟媳拿去对奖中了1000万特别奖,后续弟媳去兑奖,税后实领796万元,仅将200万匯给王男,王男认为发票是自己的,一气之下提告弟媳要返还剩下的596万元;云林地院审理,法官发现双方曾开家族会议同意平分奖金,因此判弟媳应再付给王男198万元,可上诉。
依据判决书记载,有位王姓男子在去年11、12月间,曾到苗栗县1间超商购买2瓶饮料,将超商开出来的发票带回云林住家,日后弟媳何姓女子在整理家中发票时,发现该张发票号码中了1000万元特别奖,何女竟辩称王男已将发票送给自己,便前往兑奖,扣税后实际领到796万元。
事后,王男委托律师以存证信函向何女要讨回该笔奖金,但何女仅匯了200万给他,其余的596万元不愿返还,一气之下对何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596万元。
何女则辩称,在今年2月份开奖前,王男从未表示发票遗失,日后她对中发票特别奖1000万元时,当时王男与自己的老公和女儿都在场,当时王男也没表示「这是我的发票」,或「这是我请何女对奖的发票」;她也指出,后来老公为了家庭的和谐,才同意将200万元匯给王男。
何女孩表示,虽然王男提供手机行车路线、地图、ETC路线查询等资料证明有到休息站,但无法证明该发票是王男到超商购物的消费凭证,就算王男认为是,但是该张发票也已赠送给自己。
云林地院审理,依据王男提供的ETC通行纪录及Google map时间轴轨迹资料,确实该张发票是王男在苗栗县超商购物所得,不过也无证据证明王男将发票送给何女;另外,对于中大奖时,王男、何女、王男弟弟曾开家族会议讨论如何分配奖金,并有录影存证,当时何女提出见者有份,提议将奖金分为9人份,但王男则表示一人一半,原本都同意了,但王男后来反悔。
法官认为,王男、何女两人对于该发票奖金,已达成税后一人一半之合意,即有和解之效力,应受该合意的限制;该发票税后为769万元,其一半为398万元,扣掉王男已拿到200万元,何女应该再付给王男198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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