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史上关最久的死囚黄春棋等34名死囚主张更二审上诉后最高法院都同一法官审理的「连身条款」,导致他们都遭判死声请释宪;司法院刑事厅及最高法院都主张没有违宪,宪法法庭24日上午10点将以说明会的方式审理,并同歩网路直播。至于另4名死囚主张死刑违宪部分,大法官另案审查中。
声请释宪的刘政哲、黄春棋、曾盛浩都由诉讼代理人出席陈述意见,专家学者则由教授何赖杰、李荣耕与刘芳伶等人参与,因事无法出席的刑事法权威林钰雄教授已出具意见书,主张最高法院的连身条款及现行刑事诉讼更审后法官未迴避的规定没有违宪。
黄春棋等人,主张连身条款违宪部分,宪法法庭一旦判决违宪,包括邱在内的现有34名死囚,都可能获得释放及翻案逃死的机会。依速审法规定,羁押不得逾5年,34名死囚如释宪结果「违宪」,可获得非常上诉、重新审理的机会,且他们都关押逾5年必须释放,未来获翻案,甚至可声请刑事补偿。
本件释宪案宪法法庭共併46案审理,除了38名待枪决的死囚中的34位外,还有涉贪的前唐荣铁工厂公司营建部经理刘政哲及立委高志鹏等人,说明会讨论的争点有4项,曾于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参与裁判之法官,后于该案非常上诉程序,復参与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曾于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审程序参与裁判之法官,后于该案经第三审撤销发回之更审程序中,復参与第二审之更审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号刑事判例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曾于特定案件参与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审裁判之法官,于该案件发回更审后,又上诉至最高法院时,復参与第三审裁判,而未迴避,是否违宪?如均由被告上诉,情形是否不同?中华民国80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以后民刑事上诉案件分案实施要点第2点规定是否违宪?理由为何?
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8款规定:「法官于该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迴避,不得执行职务:……八、法官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该条所定「前审」之范围是否应包括上述三种情形之全部或其一?司法院释字第178号解释是否应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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