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黄姓男子驾驶货运曳引车在台南市,撞到停在路肩的工程车,致车上2人全身烧烫伤併大脑及内臟外露而当场死亡;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考量黄男自首坦承犯行,且积极与死者家属商谈调解,依过失致人于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定谳。
黄男在2020年12月17日下午2点开着拖车沿台南市北门区台61线公路南向车道行驶,行经一处外侧车道时,却车身往右偏移,刚好2名被害人搭乘工程车至该处路肩,下车就排水工程进行验收,因闪避不及而遭黄男强所驾驶车辆撞击死亡。
一审及二审考量黄男在处理员警前往现场处理时,在场并当场承认为肇事人,嗣并接受裁判之事实,且他事后坦承犯行,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商谈调解,并与其一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犯后态度难谓不佳,判处可易科罚金之刑6月,检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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