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德控股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于110年11月23日、110年12月23日及111年3月10日分别经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查符合臺湾证券交易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情事,惟联德控股-KY未代子公司发布相关重大讯息,已违反前述处理程序之规定,故处以新臺币5万元之违约金。
《证交所》联德控股违反重大讯息规定 处5万元违约金
证券交易所对联德控股-KY(4912)违反重大讯息规定,处以新臺币5万元之违约金。
证券交易所对联德控股-KY(4912)违反重大讯息规定,处以新臺币5万元之违约金。
联德控股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于110年11月23日、110年12月23日及111年3月10日分别经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查符合臺湾证券交易所「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讯息之查证暨公开处理程序」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情事,惟联德控股-KY未代子公司发布相关重大讯息,已违反前述处理程序之规定,故处以新臺币5万元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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