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医院医师李孟儒遭检方起诉指控,2008年当时担任署立新竹医院放射科主任在医院採购案中收厂商贿款,台湾高等法院更二审认定无法认定有贪污对价关系,判他无罪确定后,他因案遭羁押46天、声请刑事补偿,高院决定以每天最高额度5000元计算,补偿23万元,可覆审。
检方起诉,李孟儒当年担任新竹医院放射科主任,因新竹医院公开招标「磁振造影扫描仪合作案」採购案,于宜德公司得标并完成验收后,收受宜德公司实际负责人所交付之120万元贿款,仪器正式运转后按月提拨合作拆帐款46万524元的贿赂。
桃园法院一审依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将李男判刑9年,但高院更二审认为,无法证明李收贿判决无罪确定,案发时他遭羁押46天,因此声请刑事补偿。
高院认为李遭羁押时担任执业医师,具有相当社经地位,因羁押而遭原任职的台大新竹分院予以停职,迄至他停止羁押后才復职,他除受精神上之痛苦、名誉减损外,经济上亦同受较高程度之损失,决定以每日最高额度5000元计算,准予补偿23万。可向司法院刑事补偿法庭提出声请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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