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议员第2选区候选人范振龙涉贿选,透过亲友以每票500到1000元金额现金买票,新竹地检署讯问后声押,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范不服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
高院认为,依检察官声请羁押理由书及卷附各项证据资料,堪认范男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共犯及证人未到案,且以他之身分,对于共犯及证人具有相当之影响力及施压之可能性,有事实足认他有勾串共犯、证人及湮灭证据之虞。
高院考量范男所涉犯罪情节、勾串及灭证之速度与危险、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及维护选举过程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与他防御权及人身自由、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受限制之程度,驳回抗告、裁定羁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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