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姓民眾委由房仲公司提告主张,前年花了2330万向林姓卖家买下台北位于14楼及顶楼增建的房屋,但付款后、点交前3小时,女租客轻生,房屋成凶宅,赖请求法院判决减少价金,一审驳回其请求,二审认为林未依约定排除房屋之占有、交付瑕疵物,判令须林给付650万元。可上诉。

2020年6月27日赖经仲介向林买房,双方约定买卖总价为2330万元,且2人相约于同年8月31日下午5点许,在14楼房屋现场办理点交,不料当天下午2点许,竟发生承租人从14楼房屋跳楼轻生死亡之事故,双方乃未完成点交。

赖主张,14楼房屋在交付前发生非自然身故情事,显已对系争不动产造成经济价值减损,林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林给付656万3373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审驳回。

赖委由仲介公司提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依双方约定,应由卖方在点交前排除租客对于14楼房屋之占有,且需将14楼房屋「腾空」并交付不动产之所有权状、钥匙、车库遥控器、相关证件予赖,才完成系争不动产之点交程序。

高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林尚未将14楼房屋腾空,应赔偿买卖时为无瑕疵物与瑕疵物之「应有价值」差额为650万0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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