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民眾2017年开设音乐教室,去年却遭台北市信义警分局以「制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裁罚1000元,陈声明异议,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佐以录音资料及楼上住户及隔壁超商店员证词,认定音乐教室没有妨碍他人生活安寧之声响,裁定不罚确定。
陈表示,音乐教室的天花板等都有安装隔音装置,检举人提供的录音内容,无法分辨是否出自音乐教室,也无法分辨其录音之位置,音乐教室没有发出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请求撤销裁罚处分。
法官检视检举人提供之录音檔,其发出声音甚小,又无法辨识声音之来源及录音者之位置,尚难仅凭该录音檔即遽认音乐教室有妨碍他人生活安寧之情形。
法官参酌音乐教室楼上住户陈述「因我腿部行动不方便,每天都在家,但都听不到楼下音乐教室发出的声音,未影响生活。」隔壁超商店员说「在超商听不太到该音乐教室所发出之声响」等,认定警无法证明音乐教室制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撤销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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