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举例说明,例如国内业者向国外卖方订货,货物经由第三地出口至我国,在未与国外卖方确认下误以为货物出口地为其制造地,径以该第三地申报为进口货物原产地,并因该第三地与我国签订优惠关税(如台星经济伙伴协定及臺纽经济合作协定),申请适用优惠关税。是类案件曾有个案经海关查验结果,货物实际产地为中国大陆,爰除否准进口人适用优惠关税外,并依海关缉私条例虚报产地规定论处。
关务署进一步表示,未取得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同意文件,擅自输入非属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物品,若虚报生产国别,即涉虚报产地,逃避管制,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7条第3项转据同条例第36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除货物没入外,并处罚货价3倍以下罚锾,该署特别提醒进口人勿因一时疏忽,未注意货物实际产地而误触法网,损及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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