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去年11月骑车访友途中,行经麟洛运动公园旁,发现洪姓女子步行至马路中央欲轻生,他见状随即上前制止,并报警协助对方送医;事后意外发现洪女驾驶汽车钥匙没拔,他竟直接开至车辆解体工厂。事后被依窃盗罪,一审判刑8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洪女当天因情绪不佳,驾驶车辆至麟洛运动公园人行道旁停放,钥匙未拔即下车步行至马路中央车道,当时车来人往、情况险象环生,正巧林男骑车路过发现,随及将机车停放路旁,便上前制止,并报请警方到场处理。
正当所有人称讚他正义勇为,但事后竟发现,林趁警方叫救护车将洪女就医离去,竟将对方车辆径自驶离,当晚再另行搭车前往现场,将自己机车骑走,直到女子出院后遍寻不着汽车,才到警局通报车辆遗失,经警调阅监视器画面,认为林男涉嫌重大。
但林男矢口否认犯案,一下子辩称没有将车开走,侦讯时又改口表示,是洪女委托他开车,供词反覆。事后车辆在解体工厂(俗称「杀肉场」)被找到,当时车内音响主机已遭取走。
屏东地院法官审酌后认为,林男未持守救人为善初心,因一时贪念,而窃取他人物品,又倒果为因,认为自己本件错在不该救人,显然本末倒置,不思悔改,仍一再饰词狡辩;犯后否认犯行态度,衡酌全案犯行所窃得财物价值、行窃手段,一审判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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