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前年胁迫17岁女儿与他发生性行为,他还用行动电话架设在自拍棒上,同时拍摄其对女儿为强制性交的过程,犯后他还辩称对方主动要约他把持不住才犯案,一审将他判刑9年,二审略减刑度改判6年10月。可上诉。
他利用照护女儿课业与生活、及女儿具有言词理解、表达能力、词汇程度逊于常人,不敢违逆父母要求、惧怕遭家暴等情状,挟其身材之优势地位,违反她意愿而为性交行为。
一审斥责他对女儿心理及其成长过程戕害程度甚深,復可能连带影响其日后对感情、婚姻或其他亲密关系之建立,犯罪情节至为严重,且犯后难认有何悔悟之心,判刑9年,二审改判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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