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预约制无菜单高级粤菜料理的「锅气粤菜」由其经营的国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要求温主厨任职及公司经营餐厅期间,「米其林指南」评审员不得到其餐厅用餐,并发布任何评鑑、推介或推荐,台湾高等法院二审维持一审认定,判决驳回。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高院二审都定,消费者至餐厅用餐消费,于一般情形就餐饮内容及价金意思表示合致时,餐饮消费契约即成立,国亨公司经营之锅气餐厅未限制用餐之消费者不得对外发表评论,足见不得对外发表评论并非其与消费者缔结餐饮消费契约之内容。
合议庭表示,虽然国亨公司因主观上不认同「米其林指南」之评鑑方式或标准,事先告知拒绝米其林指派评审员至锅气餐厅用餐,评审员不因国亨公司事先表示拒绝接受评鑑,即负有告知其用餐目的及个人身分之义务,不能仅因评审员未告知用餐目的及身分,即认属诈欺之行为。
合议庭指出,评鑑结果发布于「米其林指南」中,是提供消费者餐饮文化之资讯,与公共利益有关,属可受公评之事项,应为宪法言论自由所保障,国亨公司之契约自由人格权或温姓主厨之意思决定自由人格权没有受到侵害之虞,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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