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林姓女子与已婚男同事不伦恋,两人经常趁上班空檔躲在公司会议室发生性行为,直到东窗事发被男同事妻子发现,林女挨告遭求偿抚慰金。台南地院审结,认林女侵权属实,要赔偿20万元为适当。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同事妻子主张,林女明知她丈夫已婚,仍逾越一般社会通念普通朋友交往分际,破坏她与丈夫的婚姻生活美满及幸福,已经严重侵害她的配偶权情节重大,故依法向林女求偿50万元。
对此,林女回应,不否认人夫曾于2019年6月间追求她,两人仅短暂交往半年,从未发生性行为,且2019年7月间,人妻曾到她的脸书贴文留言痛诉破坏家庭,认为人妻纵使有侵权行为请求权,也早已超过法定时效。
台南地院审理时,人夫证称,曾与林女交往,期间曾发生性行为,第2次在一起时,多半利用休息时间在公司会议室发生性行为,确切次数不记得,但有超过10次,可能还到20次等语;此外,2人对话纪录中,林女也曾写道,「天会黑,人会变…只有我心从未变过我一样在会议室等你」等语。
法官认定,林女确实侵害人妻的配偶权,审酌双方经济能力以及侵权情节等一切情状,判林女须赔偿共计20万元为适当,超过此范围请求均驳回。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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