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福建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明确加强对台合作,海上搜救中心应加强与台湾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与协作,健全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机制,组织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

该条例指出,要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具有海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对遇险人员有进行搜寻救助的义务。

对台合作成为该条例的突出亮点。该条例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加强与台湾海上搜救机构的交流与协作,健全两岸海上搜寻救助协作机制,畅通资讯通报管道,组织海上搜寻救助交流研讨和联合演练。鼓励台湾社会力量参与闽台海上搜寻救助协作。对台湾同胞海上涉险情,有关部门要在办理出入境手续、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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