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统计,截至下午4时,涉违反选罢法案件共有70件72人,其中包括:

一、故意撕毁及携出选票37件39人。

二、携带手机等摄影器材进入投票所24件24人。

三、投票日从事竞助选活动6件6人。

四、投票所30公尺内喧嚷干扰劝诱,经警卫制止仍继续为之:2件2人

五、投票所内有不正当行为,不服制止,经主任管理员令退出而不退出1件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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