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任职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仁爱路派出所的陈姓男员警,偷拍女警洗澡,他因另案遭起诉,法官到他住所搜索并勘验电脑,发现他的云端储存空间储存女警洗澡之影像,依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被害女警提告求偿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陈男须赔偿40万元,可上诉。
陈男知悉派出所经费不足致女警寝室之电热水器长期失修,女警值勤时仅能在2楼共用浴厕洗澡,竟在2020年1月3日趁女警在上开派出所2楼共用浴厕洗澡之际,持手机以录影方式窃录她洗澡之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
陈男另案涉犯对女警妨害秘密案件,经台北地院法官在去年3月9日当庭前往陈位于北市住所搜索并勘验电脑,于云端储存空间内发现女警洗澡之影像。
陈姓员警因偷拍女同事,遭台湾高等法院依2个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罪各判刑6月,应执行刑10月,得易科罚金3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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