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指出,辖内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列报利息支出100,000,000元,经进一步查核,属土地存货之借款利息,未依规定递延入帐,重新计算后,调减利息支出90,000,000元并同额转列为递延费用,予以补税。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借款购置土地列为存货、投资性不动产或閒置资产等非供固定资产使用,向银行借款之利息支出于实际出售前,应以递延费用列帐而非当期费用。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29日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购买土地之借款利息,应列为资本支出;经办妥过户手续或交付使用后之借款利息,可作费用列支。但非属固定资产之土地,其借款利息应以递延费用列帐,于土地出售时,再转作其他收入减项。
北区国税局指出,辖内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列报利息支出100,000,000元,经进一步查核,属土地存货之借款利息,未依规定递延入帐,重新计算后,调减利息支出90,000,000元并同额转列为递延费用,予以补税。
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借款购置土地列为存货、投资性不动产或閒置资产等非供固定资产使用,向银行借款之利息支出于实际出售前,应以递延费用列帐而非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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