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为首的5人不法集团,明知从事废弃物清除需有县市主管核发的许可文件,但却从小港、仁武区载运废弃物包含建筑工地的太空袋、废模板等到旗山区的厂房弃置。桥头地检署讯后依废弃物清理法对5人提起公诉。

此集团为了私利,竟然于今年8月底由与何姓与许姓男子租下旗山区花旗段的厂房,朱姓男子再以每车3500元新台币的代价,委由洪姓与黄姓男子分别驾驶大货车与营业曳引车,从小港与仁武区的建筑工地载运废弃物到旗山区厂房倾倒。

检方与保七总队第三大队第三中队组成专案小组侦办,朱姓等5名男子到案后坦承犯行,感到后悔,检察官讯后依废弃物处理法与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请求法官给予适度量刑与缓刑,让他们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任意弃置有害的废弃物等行为可以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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