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选会公告行政院所提公投案修正意见书,遭法院裁定撤销后,花钱在报纸上重新刊登原意见书,但公投公报却仍刊载遭撤销的修正意见书,时任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去年遭公惩会判罚20万元,他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审查庭裁定不受理。
本案是因「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提案反同公投,2018年10月24日中选会公告行政院意见书后,行政院29日又提修正意见书,陈英钤明知重新公告修正意见书应经中选会委员会决议,却以有先例为由,自行核可重新公告。
曾献莹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中选会不得公告修正意见书,陈英钤11月9日收到法院裁定后,未撤销重行公告,直到19日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中选会抗告后,陈才重新刊登原意见书。事后陈被监察院弹劾并移送公惩会究责。
公惩会认为,陈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为维护公务纪律,促使中选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惩戒必要,考量他是特任官,依《公务员惩戒法》不得做出休职、降级、记过等处分,遂判决罚款20万元。
陈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认为陈的确定终局判决在宪诉法修正施行前,依规定不得声请裁判宪法审查,至其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部分,他未具体叙明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于客观上有何抵触宪法之处,审查庭3名大法官一致决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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