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将今天针对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草案进行朝野协商,现代妇女基金会等多个妇团指出,现行针对该媒体对行为人行为不具监督关系者则可免责,但近年来利用电子媒体、网络社群与论坛散布被害人个人资讯以遂行诱骗性侵害、性勒索、性剥削等恶质性重大犯罪,甚至形成集团式犯罪,若只处罚行为人,而媒体、业者或管理者是否就因该但书得以完全免责,有待商榷,应要提供如下架机制,才得免责。
妇团指出,长期陪伴性侵害被害人的实务经验中发现,性侵害被害人个人身份资讯与公示文书保密仅适用于刑事性侵害案件,但如附带民事诉讼、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甚或因此引发妨害名誉、伤害、恐吓、诬告等事件皆不适用,且必须公开审理,被害人若涉及性侵害案件所衍生其他诉讼时,不仅相关文书无法隐匿其个资,案件必须公开审理,被害人还需于开庭时陈述性侵害案情、与嫌疑人同时出庭对质,且处分书或判决书详列被害人身份资讯,对被害人造成二度甚至三度伤害。
妇团指出,明定对行为人行为不具监督关系媒体及业者,必须採取事前防治及事后补救措施,才可以免责,希冀与业者共同避免遭行为人或犯罪集团恶用电子媒体,加强落实对被害人隐私保护责任。
针对儿少或智能障碍性侵害被害人进行询(讯)问时,妇团要求,应全程录音录影,规定得以录音录影视为笔录以忠实呈现弱势证人于询(讯)问过程中之对话、陈述内容与非语言讯息。此外,经告诉人、辅佐人、代理人等声请,可以检阅或勘验询(讯)问的影音纪录,保障弱势证人之阅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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