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女子和郑姓男子结婚8年、人工受孕3次失败闹离婚,郑男跑到医院将剩余3颗胚胎销毁,黄女发现不爽提告求偿113万元。一审高雄地院认为郑男没依合约缴纳保存费用,销毁胚胎无不妥,判黄女败诉。二审高雄高分院认为,销毁胚胎时黄女郑男还在进行婚姻诉讼,两人仍有胚胎共有权,改判郑男败诉,需赔偿黄女6万余元定谳。

黄女及郑男2008年结婚,8年来无法生育,因此寻求某诊所帮忙,取得年轻女子捐赠的7颗卵子,与郑男精子受孕形成6颗胚胎。2016年12月底,诊所先将1颗受孕胚胎植入黄女体内后失败,2017年2月再植入两颗胚胎仍失败,3次人工受孕均告吹。

2019年4月黄女及郑男两人签字离婚,同年9月,郑男拿着户籍誊本、身分证跑到诊所要求销毁胚胎,诊所同意后销毁。黄女事后得知不满,提告向郑男和诊所求偿113万元。

一审时,诊所主张郑男一直没有缴纳保管胚胎的费用,双方合约也有载明若逾期未缴保管费,视同放弃胚胎所有权,因此销毁胚胎并无不妥。郑男也称销毁的胚胎卵子非黄女所有,法官依据合约书内容,判定诊所销毁胚胎并无不妥,判黄女败诉。

黄女不服上诉,主张当时两人离婚是因为郑男出轨,离婚后3个月便提确认婚姻关系存在之诉,诊所未经她同意就销毁胚胎,诊所、郑男须赔偿胚胎损失及精神慰抚金共113万元。

郑男辩称,销毁胚胎当下与黄女仍属合法离婚状态,何况胚胎卵子又不是黄女的,无从衍生出身体权或人格权。

法官认为,销毁胚胎时黄女及郑男两人婚姻关系仍在进行中,郑男要求诊所销毁胚胎做法确实侵害黄女胚胎共有权,须赔偿黄女6万余元。诊所依合约销毁胚胎无责免赔,全案定谳。

胚胎共有权人工受孕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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