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产业园区内五工路附近的22名居民,提告请求环保署作成命台北市捷运工程局提出环差分析报告,并经环保署完成审查通过前,不得实施原Y19站至Y19A站间开发行为,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判决驳回。可上诉。
合议庭指出,台北市捷运工程局是否违反环评法规定,不是环保署得依环评法规定裁罚、命限期改善或命停止实施开发行为之范畴,就算捷运工程居有违反环评法规定之情事,环保署也无怠于执行职务之情形。
合议庭表示,2005年环差报告之环评范围既已包括系争出土段,捷运工程居系出土段实施开发行为,未违反环评法规定。环保署也无环评法所定怠于执行职务可言,因此判决驳回居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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