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22岁男子前年在网路认识当时13岁的少女小芳(化名),先是带对方到公厕内嘿咻,之后又趁对方在医院时,到病房内再次发生关系,小芳父亲事后得知报警提告;法官认为少女未遭强迫,且男子具悔意已达和解,依2项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2年徒刑、缓刑5年,须提供200小时义务劳务。
判决书指出,男子在前年透过网路交友管道结识民国96年生的小芳,明知当时小芳未满14岁,竟在当年6月带对方到新北市某公共厕所内性交一次,隔年1、2月间更在新店某医院病房内再次性交。
法官认为考量男子于案发时为22岁,年轻气盛,且2人是在网路交友平台认识交往,相较于以利诱或主动四处寻找少女性交行的相比,恶性及犯罪情节较轻,男子犯后坦承罪行,两方调解赔偿已成立,小芳也表示不愿追究本案,法官认为即使以法定最低度刑,仍然太过严苛,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
法官参酌男子高职毕业后现从事蔬果批发、未婚无子女、需分担妹妹生活费、学杂费,依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合併为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且须提供200小时义务劳务,和参加法治教育5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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