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指出,南山人寿、国寿、台寿保、新寿及中寿等5家寿险业者,决定自10月1日变更管理金融资产经营模式、进行金融资产重分类,属于证交法第36条第3项第2款对公司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事项,应依规定于事实发生日起2日内办理公告。
然而,南山人寿迄今未依规定办理公告,国寿、台寿保、新寿及中寿等4家则有延迟公告状况,故依违反证交法规定并衡酌违失情节轻重,对南山人寿负责人裁罚120万元,国寿、台寿保、新寿及中寿负责人则各裁罚72万元。
金管会重申资讯公开的即时性、正确性及完整性,为奠定资本市场公开、透明及有效运作重要基石。公发公司应妥适评估应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业务可能影响,于规定时限内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充分揭露相关资讯,以降低资讯落差,维护股东及投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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