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表示,为防止投资控股公司空洞化之疑虑,修正本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之六及第三十三条暨增订「营业细则」第四十八条之四,其中增订上市审查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之六第三项及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明定已上市(柜)之投资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申请上市时,不得主张因母子公司间之业务型态、产业类别或产品别不同且无相互竞争等而排除须检视已上市(柜)母公司最近四季扣除申请公司之拟制性合併财务报表所示之拟制性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衰退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规定。

再者,为为降低对已上市投资控股公司营收/获利空洞化之疑虑,并着眼于强化保障该投资控股公司之股东权益兼尊重其公司自治,于营业细则增订第四十八条之四,明定上市投资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拟于本国证券市场申请挂牌上市或上柜时,经设算扣除该拟申请挂牌子公司及其他已于国内外主板挂牌交易之子公司之最近二会计年度拟制性财务报表所示之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均较其同期财务报告营业收入或营业利益衰退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营业损失扩大者,该上市投资控股公司亦须准用营业细则第四十八条之三规定,践行设置特别委员会审议,审议内容包括子公司申请挂牌交易之目的、对该上市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及是否影响该上市公司于本公司继续上市等,并将审议结果提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决议。

此外,为促使证券商达资安零容忍目标,本公司提升对证券商资安违规事件之处置弹性及强化证券市场管理,规画将对证券商课处违约金之上限100万元,调高至200万元,及最近半年内再次发生违规情事课处违约金200万元上限,调高为400万元,爰修正营业细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投资控股 #条之 #空洞化 #公司 #证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