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团旗下中华映管投资大陆的华映科技有19项承诺未于财报揭露,前董事长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妇及相关干部5人被诉违反证交法财报不实罪,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将林郭文艷、林蔚山等5人判决无罪,检方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仍判无罪。
检方起诉指出,林蔚山、林郭文艷以及华映前总经理林盛昌、前财务长简永忠、汪志成共5人,涉嫌隐瞒台湾华映当年取得中国闽东电机75%股份,改名华映科技至对岸深圳证卷交易所借壳上市的过程中,签下19项不平等承诺的重大资讯。
上述不平等承诺中,有6项对投资人影响重大,包括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分,导致华映当时持有的华映科技股票无法买卖;保证华映科技未来每年10%以上获利,否则以现金补足等,都被检方认定属影响财报的重大契约承诺,但林蔚山等人在长达8年间,仅公布利多而未揭露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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