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沈姓教授遭校方认定他与女学生多次在住家等地方发生性关系,校方决议后,由教育部依《教师法》作成解聘、4年不得聘任为教师的处分,沈不服提告,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判决败诉确定。
沈任职副教授期间因校方在2019年接获检举,他涉及校园性侵害事件,学校的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而作成调查报 告,认定他与女学生互动已有违反专业伦理之虞(诸如第1次在原告处过夜),且与对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校方对沈解聘及4年内不得聘任为教师,教育部依校方的决议作成处分,沈不服提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台北高等行法院认为,校方决议解聘并限制其4年内不得担任教师之理由,主要并不在于沈与女学生间是否有师生恋为名之外观,而在于多次发生性关系之互动状况,他身为授课之教师对于女学生有性关系,教育部及校方的决议没有违反比例原则,驳回其诉讼,他提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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