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国税局指出,日前查核辖内甲公司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发现其2018年度购入土地,嗣于2020年度经分割后出售予33位买受人,核属房地合一税1.0(即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2021年6月30日以前交易)的交易。
中区国税局表示,甲公司虽已依规定申报当年度房地交易所得额,惟查得其可售土地面积2,883平方公尺,申报已售面积仅2,742平方公尺,尚余141平方公尺空地未出售,在计算售出土地成本费用时,并未将未售出部分扣除,致多列报成本费用500余万元,经调减后补税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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