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男子在网路上认识一名国中少女,相约前往台南渔光岛海边游玩,但出发前,蔡男就暗示少女,「我喜欢白虎」「妳几次了」,少女也回讯「让你吃」、「想体验野炮」等,两人当天就在车子后座发生性关系,男方还偷偷拍下少女裸照,事后他将照片传给少女同学,遭到少女父母提告,法官审理后判处1年3月,缓刑3年。
根据判决书,蔡姓男子在110年11月间透过交友软体认识14岁国中女小美,小美隔几天后,问蔡男是否可以带她去海边甲女主动询问被告隔日可否带其出门走走,蔡男答应后,立刻传送「要搭汽车还是机车现在很冷」小美回「开车阿,也方便办事」。
之后蔡男又传「提示一下我喜欢白虎」,小美回覆「让你吃」,蔡男又回「野炮的意思」、「好刺激」、「还没体验过」;小美则回覆「哈哈」与哭笑表情符号。5这时蔡男再询问「真好奇你会穿怎样让我好好处理一下」,小美则回覆「真理裤」、「加小可爱」,蔡男又问「你几次了」,小美回称「第一次」,接着蔡男说「第一次我就要夺走喽」,甲女则回覆「好」与皱眉表情符号,被告復又传送「记得白虎喔」、「洗乾净等我哦」等内容。
之后蔡男就开车搭载小美前往渔光岛海边游玩,并在车内后座发生性行为,且在过程中用手机拍摄少女裸露胸部、下体及生殖器贴合照片。
但少女否认同意发生性行为,她向法官表示,南方一上车就乱摸,且她当时月经来肚子很痛,对方就拿出保险套。因为对方力气很大,她不敢拒绝他,当时是男方要脱她衣服,但因为脱不下来,她才自己脱。
法官审理后认为,蔡男明知女方为国中生,身体及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并处于型塑人格之重要阶段,还没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断能力,仍有加以保护之必要,被告竟与女方性行为时拍摄裸照,考量蔡男审理时坦承犯行,并与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已赔偿15万元,依拍摄少年为猥亵行为电子讯号罪处1年3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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