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国小特教班老师2019年未经同意在教室装摄影机,他遭校方申诫1次惩处,他不服提告请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陈擅自在教室内装设摄影机将此9名学生带教室内上课及活动之情形予以录影保存,已侵害隐私权,校方处分没有违误,驳回诉讼。可上诉。
学校在2019年10月31日接获陈情调查后,发现陈在教室内装设摄影机,经教师成绩考核委员会审议后,决议依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给予「申诫1次」之惩处,国小核定后作成处分。
陈不服提告,辩称他装设摄影机系中性行为,有厘清纷争、避免学生、教育人员蒙受冤枉之功能,且装设地点明显可见,均是拍摄上课内容,相关录影、照片亦无外流,没有侵害学生之隐私权、人格权。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陈身为教师应深知「身教重于言教」之理,其不思循正当途径取得学生家长同意,即在学生及家长不知情之情况下,擅自在教室内装设摄影机,侵害9名学生之隐私权,校方处分没有违误,判决驳回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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