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声称满足父亲临终心愿,才还俗与妻子结婚,后来2人因故离婚,但她却提告主张婚姻无效,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签名用印都是她所为、离婚无效,但二审认为,2人当初结婚登记根本没有证人在结婚书约上「亲自」完成签名,结婚无效不用再讨论离婚。可上诉。
她提告主张,与他在2011年9月9日与结婚,2018年间他称欲出家,为免他人议论,希望与她办理假离婚,并保证日后会与伊重办结婚登记,她于是应允和他假办离婚,但离婚证人未亲自见闻,两造亦无离婚真意,2人婚姻关系存在。
但男子辩称,他为满足父亲临终心愿,才还俗与她结婚,之后两造感情不睦早已别居,后来她经营公司失败,未经同意以他名义签发票据,经他发现向其反应离婚之意,她心怀愧疚故表同意,并委请其子女担任证人办理离婚登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2人结婚当时未有见闻其等均具结婚真意之2名以上证人在系争结婚书约上完成签名,双方婚姻应归无效,因两造婚姻已属无效,即无庸再行讨论离婚登记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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