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担任台北市中正区南福里里长的邹桂蓉,被检方起诉利用里长的职权向在里内兴建大楼的建商勒索180万元,最高法院驳回邹的上诉,认定她恶性重大,所为有辱官箴,应予严惩,依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罪判刑6年,褫夺公权5年,没收犯罪所得180万元定谳。

邹女在2014年底当选里长后,利用里长对于申请道路挖掘的同意权,在2015年2月向「中正藏玺」建案的建商索取「施工损害的赔偿费」180万元,营造公司为了担心工程延误遭违约罚款,于是支付180万元,但邹女收了赔偿费后根本没有进行任何修缮。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邹女身为里长,本应明瞭系受民眾所付托,始当选担任此项职位,尽心为民眾谋取福利,竟为图一己私益,心生贪念,而为前揭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犯行,恶性极为重大,所为实有辱官箴,应予以严惩,重判14年。

高院二审认为路灯施工与否并非里长的权限、职务,依法定职务的见解不构成贪污犯,也因此改依公务员恐吓诈欺罪轻判2年半,撤销发回后,高院更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的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罪将她判刑6年,她提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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