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国税局表示,事实上,经重新核算,甲公司应列报之投资收益金额为税前总额1亿5,000万元,大陆地区可扣抵税额为1,500万元,因此予以补徵税额150万元〔(1亿5,000万元-1亿3,500万元)*20%-(1,500万元-1,350万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列报第三地区公司的投资收益时,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併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报缴所得税。
该部分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其扣抵数额合计数,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投资收益依臺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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