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县议员张益生遭检方指控,去年收受露营业者贿赂,再向地方政府争取施做工程,新竹地检署声押,新竹地方法院裁定张益生5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检方提抗告,遭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驳回确定。
高院认为,张益生辩称其收受之金钱属政治献金,但依卷内同案共犯之供证、搜索扣押笔录、帐户交易明细等事证,足认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取贿赂及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重大。
高院指出,张的先后供述反覆不一,且与常情不合,并出现隐匿事证之情,自有事实足认被告有串证、灭证之虞,但审酌张坦承有收受金钱之事实,同案共犯就渠等行贿犯行亦均坦承不讳,尚不具羁押之必要性,而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对自由权侵害较轻微之强制处分措施替代羁押之处分,驳回抗告、50万元交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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