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孙姓男子因心情不好,与堂弟及2名友人于巷口榕树下饮酒,孙男喝到泥醉,被人一路搀扶回家,堂弟却因故重心不稳而跌倒在地,头部因此受创,送医不治,检警认为是孙男酒后与堂弟拉扯导致过失致死,但法官审酌后认为,全案缺乏积极事证,因此一审判决孙男无罪。可上诉。
检警调查发现,孙男因心情不佳、藉酒浇愁,喝到凌晨已呈现泥醉状况,与上前搀扶他的堂弟发生争执,两人拉扯后堂弟因重心不稳而跌倒在地,造成头部大力撞击柏油路面,而导致左侧颅内出血、左侧颅内骨折、严重脑血肿等伤害,经送医急救后宣告死亡,孙男因此被依涉犯过失致死罪嫌起诉。
法官开庭勘验现场录像,发现案发当晚3名男子走出巷口,走在最前面男子,往后倒退几步,退至巷内;接着堂弟以倒退方式自巷内退至巷口,并以背部朝下方式倒地,倒地时后脑部撞击路面。
法官认为,依据勘验结果,可知堂弟与另名男子共同搀扶孙男,但从巷内倒退至巷口并倒地,究竟是因何原因、是否遭人施力、遭何人施力、如何施力而致倒地,均未呈现于监视器录影画面中,倒地原因自属不明,难认是孙男拉扯推弄行为所致。
加上解剖报告书暨鑑定报告书与相验尸体证明书等文件,仅能证明死者事后所受伤势及最终死亡结果事实,均无从证明孙男有何对他施力导致倒地行为。
认为检警提出的证据,均缺乏积极事证证明孙男确实有对堂弟拉扯推弄的积极作为,而导致他重心不稳往后倒地。因此只能依「罪证有疑、利于被告」原则,一审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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