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在2006年间担任泰国一家旅游公司台湾区办事处的负责人,她在3个月内私吞2300万元团费,她遭通缉逃亡大陆10年多后返台,刑事部分,她遭依业务侵占罪判刑4年定谳;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郭女须赔偿泰国公司2300万元。可上诉。
郭女是负责台湾各旅行社透过泰国公司办理出团到泰国旅游之总代理及收款事宜,她在2006年12月间至2007年2月间,将向各旅行社所收取之团费2300万元款项予以侵占入己,泰国公司人员察觉后,郭女前往泰国总公司对帐后承认侵占,并签立2300万元本票后就落跑。
刑事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郭女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占所收取之团费款项,严重侵害公司之财产法益,实难宽贷,判囚4年定谳,入狱服刑的郭女也遭公司提告求偿,台北地院认为郭女不法侵害公司财产权明确,判她全额赔偿2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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