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个人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得于综合所得总额20%额度内扣除。
但有关国防、劳军之捐赠及对政府之捐献,不受金额限制。另依同法第36条规定,营利事业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对政府之捐赠,及经该部专案核准之捐赠,得列为当年度费用,不受金额限制;对机关团体之捐赠,得在不超过营利事业所得额10%限额内列为当年度费用。
财政部说明,为协助土耳其震灾,卫生福利部开放接受民眾爱心捐款,募得款项将统一交由外交部做为援助土耳其震灾之用,协助灾民度过难关。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该部开设「卫生福利部赈灾专户」进行捐款,为对政府之捐赠,得全额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个人或营利事业如捐款国内其他机关团体,由该等机关团体对土耳其进行国际援助,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机关团体之捐赠,得在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或营利事业所得额10%限额内,列为当年度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财政部提醒,国人发挥爱心及时送暖捐款、捐物资,协助土耳其灾民度过难关,同时也能享有节税权益,请记得保留受赠单位所开立载明「土耳其震灾」事由之收据,于办理2023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凭以列报捐赠列举扣除额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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