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来说:吴先生2016年2月1日购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万元,于2023年1月10日出售,售价2,500万元,取得、改良及移转的费用10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税优惠适用条件,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课税所得=成交价额2,500万元-成本1,500万元-费用100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10万元=890万元。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890万元-免税额400万元)×10%税率=49万元
吴先生2023年出售该房地已申请适用自住400万元免税优惠,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六年内就不得再适用此租税优惠。
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规定,个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徵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六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六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规定。
另依据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17点规定: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个人与其配偶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者,于适用本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第3目有关交易前六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纳所得税规定时,该个人与其配偶得个别认定。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