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詹姓男子因工作问题与曾姓女子有纠纷,詹男一气之下便于曾女家门口张贴告示,上头印有,「此人曾XX,嘴贱无天良」等17字,让曾女深感受辱报警提告。台北地院审结,依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詹姓男子因工作问题与曾姓女子发生争执,便于2020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于曾女住处大楼的1楼门牌与墙壁上,张贴「此人曾XXX,嘴贱无天良,应向社会大眾道歉」等语,让曾女深感受辱,认为名誉及社会评价遭贬损,愤而报警提告。
詹男接受侦讯时坦承犯行,检察官比对曾女的指诉,及通讯软体的对话纪录、现场监视器影像及翻拍照片等证据,认定詹男的自白与事实相符,行为以涉犯诽谤,依法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詹男只因为与曾女发生细故,便用张贴告示的方式公然侮辱对方,实在不该,考量詹男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但尚未履行等情状,依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3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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