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周姓男子去年返家时,藉着酒意强硬亲吻女邻居的脸颊,让女邻居深感不适崩溃报警处理。台北地院审结,依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北市一名周姓男子为A女的邻居,2022年1月间周男饮酒后返家,行经A女住处家门口时,巧遇A女,竟突然以嘴唇亲吻A女的脸颊,让A女深感不适,事后因不堪受辱,愤而报警向周男追究责任。
台北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周男利用A女来不及抗拒之际,亲吻对方脸颊,破坏女对于性、性别等与性有关的寧静、不受干扰的平和状态,且周男具有性暗示的亲吻行为,的确属于性骚扰,已涉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性骚扰罪。
法官表示,周男只为了逞个人私欲,不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在住处门口对邻居性骚扰,导致对方心理受创,酌情后依犯性骚扰罪,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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