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第二选区立委补选今日登场,传出有多间投票所外有录影器材监控投票行为的状况。中选会4日提醒民眾,司法检警机关在歷年选举过程中便不断强调,无论是投票所30公尺内外,均不得有违反刑法、公职选罢法等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录影监控他人的投票行为,以免触法且还会有刑事责任。
中选会指出,检警司法机关过去曾发布对外新闻稿与透过记者会等各种方式向国人表示,投票所30公尺内外,不论直接或间接,若有妨害或扰乱投票顺畅进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权之不法行为,如叫嚣、辱骂、监控、恐吓、施以不法腕力等,按情节轻重,应依刑法第142条或第147条究办。
中选会进一步表示,投票日于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扰乱投票之进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权等不法行为,将由检警司法机关依刑法第142条及第147条规定处理。尤其是,如于投票所30公尺内外架设手机或摄影器材,另从事选举人或投票权人之录影监控行为者,恐已涉嫌并构成妨害或扰乱投票罪的犯行,定会联繫检警司法机关予以侦办。
中选会提醒,今日至投票时间截止前,除了不可有竞助选或从事拉票的活动外,若在投票所30公尺内、外逗留或徘佪不去,或不时对前来投票之民眾「比手势」、「打躬作揖」或「讲悄悄话」等疑似拉票或从事固票的人,选务机关也会立即通知监察小组委员并请检警司法机关列为侦查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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