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109年因多次到朋友家喝酒过夜,竟与朋友未满14岁的女儿交往发生关系,遭对方提告后一审判2年6月,男子上诉称对方不曾拒绝,他也未威逼利诱,但法官审酌他曾因与另一名少女发生关系也挨告,审理期间他又与朋友女儿发生关系,明显不知悔改,驳回男子上诉,仍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子与当时未满14岁的小芳(化名)原为男女朋友,民国109年10月、11月间在小芳家中客厅发生关系多达3次,男子与小芳父亲是好友,男子常聚会喝酒后住小芳家中,日久生情下才交往,男子辩称小芳后来都不曾拒绝发生关系,且他未威逼利诱,小芳后来对他的观感也未改变。
法官一审判刑2年6月,男子上诉后,法院审酌男子在109年曾犯下另外一见妨害性自主案件,也是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但男子却在审判期间,对好友女儿小芳伸出狼爪前后3次,事后说「比较没有去想后果,先做了再讲」,显见未因前案而有所警惕。
高等法院指出,陈男在本案之前已因类似案件被检察官起诉,竟不知警惕,仗势与友人交好,常聚会喝酒借住其家中,趁对方女儿对男女情欲之事尚属懵懂、对于性自主权认知未臻成熟的状态,自称「男女朋友关系」与她交往,藉此数次发生性关系,不宜轻纵,评议后驳回其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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