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左营后勤支援指挥部潜修工程处洪姓士官长与锺姓中士于2021年5月冒用厂商的身分,进入营区偷取铜镍不修钢管。海军门卫后来发现,回报上层后知悉此事。桥头地院审理后,各依刑法之行使偽造特种公文书罪及偽造署押罪,各处有期徒刑5月;缓刑两年,需服劳务50天。
洪、锺二人利用在潜修处船体场的职务之便,于2021年5月22日驾驶未经核准的租赁小货车进入海军基地的左支部剑龙营区,偷载海军左支部所有的铜镍不銹钢管(此涉犯陆海空军刑法之窃取其他军用物品罪嫌,获不起诉处分)。洪姓士官长明知未获得某厂商的同意,竟在会客登记簿上填写冒用厂商的资料并用印,瞒过门卫。
该营区值日官后来察觉有异,回报总值日官,查获两人冒名进入营区。此案经宪兵指挥部高雄宪兵队移送桥头地检署并起诉。桥头地院审理后,认为洪、锺二人属于共同正犯,案发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相信两人不会再犯,予以缓刑两年。
但法官为了强化两人的法治观念,记取教训,依刑法谕知两人在缓刑期间应提供50小时的义务劳务,并保护管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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