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立委赵天麟等人近日推出《选罢法》修正草案,候选人若于1年内再度参选不同公职,前次选举已领取的补助款应先扣除,被外界视为针对王鸿薇的条款。对此,知名作家苦苓表示,「于法无据,自打嘴巴」

对于绿委提的「王鸿薇条款」,苦苓昨(2)日于脸书直言,这是民粹,不是民主,表面上民眾或许会觉得说,「对啊,政府给你补助款选上议员,结果你又跑去选立委,又拿一次补助款,至少应该退回其中一项吧!」;但事实上选举补助款并不是补助你「当」议员的,而是补助你「选」议员(或其他民代、行政首长)。

苦苓分析,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3条第一项规定:「当选人在一人,得票数达各该选举区当选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当选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数达各该选举区当选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应补贴其竞选费用,每票补贴新臺币三十元。」也就是说,就算落选了,只要得票数达到门槛,一样有选举补助款可以领,并不是只有选上的人才可以领。

因此对于《选罢法》修法,苦苓指出,既然如此当不当议员、议员当多久,都和这笔钱没有关系,如果因为没有当满一年就要退还补助款,那么那些落选的、根本一天都没当的,不就完全不应该领取补助款吗?

苦苓怒批,民进党立委搞这个提案,不但完全没有法理依据,而且是在自打嘴巴。再退一万步说,「如果没当满一年的要退钱,那没满两年的不是也应该相对退钱吗?那就不只是王鸿薇要退钱,所有立委做一半跑去选市长的通通也都该退钱」。

苦苓最后强调,选举补助款是补助参加选举用的,不是补助担任哪个职位用的,没有什么退不退的问题。倒是立法委员如果真的要对选民负责、不要占选民的便宜,就应该提案将选罢法里面选举补助款这一条「自肥法案」删掉,「那才是真正为人民着想、而不是政治权谋算计,我笑你们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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