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姓男子等3人受朋友的委托,对徐姓男子讨要11万元债务,且殴打徐男并限制其自由。桥头地院审理后,因为杨男等3人自白犯罪,所以处以简易判决,依共同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分别对杨男等3人处以半年至两个月有期徒刑。
杨男受陈姓女子的朋友陈男委托,帮忙讨徐男欠陈女的9万元债务。杨男于是与刘姓男子及另一名身分不详的男士(阿荣,化名)计画向徐男讨钱,3人于2021年6月10日傍晚透过朋友刘男找徐男至前镇区一所国中前见面。
当时由刘男驾驶自小客车戴着杨男与阿荣到场谈判,徐男上了刘男驾驶的汽车后座。阿荣随即用手勒住徐男的脖子,并徒手殴打徐的脸部,刘男也同时开车上路,杨男随后要求徐男处理9万元债务,刘男也同时催讨徐欠刘的两万元欠款,并恫吓徐:「若没有把钱拿出来,不让其回去」等语。
杨男等人随后将徐男带到左营茶行讨论债务处理方式,徐男虽然一度想要逃跑,但仍被杨男等人发现后追赶,到一家汽车旅馆前拦下计程车,要求徐男下车后,再强制以机车三贴戴着徐男回到茶行。
之后徐男透过友人吴男保证徐会还钱,杨男等人才同意放徐男离去,将徐男载到一家汽车旅馆前释放。徐男报警,警方讯后移送桥头地检署,检方起诉。杨男等3人到案后坦承犯行,桥头地院以简易判决处刑,依共同犯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处有期徒刑半年至2月不等,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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