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姓男子2年前骑机车行经嘉义县竹崎乡顶石棹游客服务站前方道路时,因压辗坑洞人车倒地,导致锁骨、肋骨骨折等伤害,尤男质疑管理机关管理欠失,一口气将林务局嘉义管理处、公路局五区工程处、嘉义县政府、竹崎乡公所等4公部门告上法院,要求国赔134万余元,嘉义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竹崎乡公所有疏失应负4成责任,应赔偿尤其25万元,尤男超速应负6成肇责,全案仍可上诉。
嘉义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指出,尤男2021年3月13日骑机车行经顶石棹游客服务站前方道路前,因该路段无设置围篱、安全护栏或路障,尤男因压辗坑洞人车倒地,右侧锁骨骨折、右侧第4到第8根肋骨骨折合併气血胸等伤害,因该路段管理机关未将凹凸不平,布满坑洞路面填平修补,也没设路障、灯光标志或围篱警告用路人,尤男向竹崎公所等4单位求偿。
尤男要求赔偿医疗费用29万4214元,机车修理费9650元,1个月无法工作损失4万1401元以及精神慰抚金100万元,共计134万5265元。
地方法院厘清后,认为该路段属竹崎乡公所管理养护,指竹崎公所身为管理机关应注意管理维护,即时予以修补,以防止往来用路人之危险,或在该处路两旁设置警示设施等交通安全措施,然竹崎乡公所均未有任何积极作为,堪认管理有欠缺,导致尤男受伤,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该路段限速30公里,尤男坦承车速逾40公里又有行车纪录器佐证,认为尤男应负60%过失责任,最后判公所应赔偿25万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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