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13日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将修法成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确立个资监督走向独立机关化;同时明定若非公务机关泄漏个资,罚锾将提高至2万元至200万元,情节重大者,将处10万元以上、1000万元,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将按次处罚。
国发会说,为符合去(111)年8月12日宪法法庭宣示第13号判决,要求相关机关应于3年内完成个资保护独立监督机制的意旨,并为解决目前个资法分散式管理下之实务监管问题,且与欧、日、韩等国际趋势接轨,以及符合各界之期待,行政院积极推动设置个资保护独立监督机关。
另鉴于近期非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外泄事件,不仅社会大眾高度关注,外泄的个人资料也容易遭到不法集团不当使用,甚至精准地针对个人资料当事人进行诈骗行为。国发会说,现行个资法之罚锾规范,各界亦普遍反映罚责过低,因此本次修法适度提高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罚锾金额,以提升业界对于个资保护之重视。
本次修正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1. 增订第1条之1,明定个资法主管机关为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及自该会成立之日起,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等权责事项,改由该会管辖。
2. 修正第48条,明定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者,处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处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国发会表示,行政院新世代打击诈欺策略行动纲领四大面向中之「堵诈」一项,其策略包括加强各方业者资安维护义务,因此研提个资法修正草案。本法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实现前开行动纲领之策略方向,提升对民眾个资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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