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加重汽车驾驶人不礼让行人罚则,罚锾上限从现行新台币3600元提高至6000元,民眾检举项目也扩大,纳入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违停。
三读条文明定,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锾。罚锾上限从3600元提高至6000元。
条文规范,不礼让行人而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处7200元以上3万6000元以下罚锾;致人受伤吊扣驾驶执照1年;致人重伤或死亡,吊销驾驶执照。
三读条文扩大民眾检举项目,从46项到56项,纳入装载整体物品有超重、超长、超宽、超高情形,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或未依规定路线、时间行驶。
检举项目也纳入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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